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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刑初字第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2013)青刑初字第913号冯耀先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青刑初字第91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某,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身份证号码:4521311987********,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天等镇XX路XX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5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09年7月7日止。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二看守所。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刑诉(2013)8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9日4时许,被告人冯某某采取攀爬的方式进入被害人蒋某某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新天地别墅小区怡景园XXXXX号房,盗走一部三星牌i900智能手机。事后,冯某某将手机销赃。2013年8月2日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盗的三星牌i900智能手机于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112元。案发后,冯某某通过亲属赔偿被害人蒋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112元。另查明,被告人冯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5日被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7月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收条、被害人蒋某某陈述、被告人冯某某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手印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冯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冯某某归案后主动认罪,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冯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胡 杏人民陪审员  周少清人民陪审员  黄燕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成林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