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4-0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友志,董事长被申请人:安徽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厚金申请人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同时为保证将来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金佳医疗设备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