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燕少武不服韩城市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公安局土地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少武,韩城市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韩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燕少武,男,生于1984年1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被告韩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徐建龙,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程少蕴,男,系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韩城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沈军,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妮,女,生于1983年10月10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韩城市公安局干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建生,男,生于1963年5月1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韩城市公安局干部。原告燕少武不服被告韩城市国土资源局、韩城市公安局土地行政强制之行为,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二被告于2013年1月27日扣押原告车辆的行为违法;二、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的陕E192**号货车及车上所载货物。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燕少武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燕少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少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燕少武负担。审判长 师锦栋审判员 田建林审判员 师海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 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