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高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黄发珍和章正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高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黄发珍,女,汉族,生于1940年12月5日。被执行人章正权,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9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3)宜高民初字第4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章正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等共计3840元,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章正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公司有保险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章正权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公司的赔款1078元予以提取。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彦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