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民辖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辖初字第86号原告魏某,女,汉族,1986年11月12日生。委托代理人汪春奕,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男,汉族,1984年2月16日生。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魏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杨某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自2003年以来经常居住在本市建邺区XXX大街XXX号XX花园,并提供居委会和物业的证明,该案应由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审理中,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在本市建邺区XXX大街XXX号,至今已一年以上。对此,原告无异议,并同意将案件移送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因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