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法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尹德空、柯月玲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尹德空,柯月玲,张洪卫,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执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尹德空。被执行人:柯月玲。被执行人:张洪卫。被执行人: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红军。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尹德空银行账户存款共计549279元,用于支付本案租金、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等费用。对未能足额支付的部分债权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对被执行人应履行的返还租赁物件HL315LC华力挖掘机义务,申请执行人表示不再要求执行,该挖掘机所有权归被执行人尹德空所有。因此本案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民初字第7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寿忠审 判 员 张绍仁审 判 员 莫奇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