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调字第4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北京资和信担保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资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475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资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吉绯,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资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西民初字第13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北京新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前为申请执行人办理北京市xx区xx大街x号xx广场x座x层x、x、x、x、x、x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由相关房屋管理部门为申请执行人北京资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北京市xx区xx大街x号xx广场x座x层x、x、x、x、x、x号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北京资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行负担。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冠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