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岚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成梅与谭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梅,谭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岚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成梅,女,1973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谭星,男,1984年11月2日出生。申请人成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中民终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谭星按照调解书的内容给付借款6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谭星已于2013年12月16日将6000元给付申请人成梅,本案已实际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安中民终字第000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佩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