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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常商初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邵国青与付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国青,付正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常商初字第529号原告:邵国青,农民。委托代理人:琚水华,常山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正平,农民。原告邵国青与被告付正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邵国青以被告付正平已将所欠货款付清,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国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邵国青负担。审判员  俞建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严 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