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巍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徐恒与蔡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恒,蔡焊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商初字第481号原告:徐恒。被告:蔡焊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恒与被告蔡焊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文韬代理审判员 何金阳人民陪审员 单万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泮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