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行终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郑文海诉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求撤销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文海,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一中行终字第1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海,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张金,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丽莹,女,1985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蓟县。法定代表人王远波,局长。委托代理人魏光勇,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志超,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上诉人郑文海因请求撤销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3)蓟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郑文海与案外人天津渔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郑文海以其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郑文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和解方案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文海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文海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桂红代理审判员 韩 宇代理审判员 李柏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松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