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刘淑芳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淑芳,孙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即执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刘淑芳。被执行人孙娜娜。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淑芳与被执行人孙娜娜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55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