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渑民一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渑民一初字第810号原告杨某,男,1984年2月1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渑池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1986年3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宏运,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留刚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人民陪审员 焦宝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江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