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门民一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门源县俄博沟牡丹园度假村、戴某某、韩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门源县俄博沟牡丹园度假村,戴某某,韩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门民一初字第457号原告吴某某,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被告门源县俄博沟牡丹园度假村,住址门源回族自治县泉口镇俄博沟村。被告戴某某,男,青海省湟中县人。被告韩某某,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门源县俄博沟牡丹园度假村、戴某某、韩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申请对位于门源县泉口镇俄博沟牡丹园度假村的房屋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宋国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