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滁民一终字第014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刘加方、徐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加方,徐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终字第014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加方,女,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明,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王飞,安徽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加方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3日作出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加方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加方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加方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7元,减半收取178.5元,由上诉人刘加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庆龙审 判 员 张立涛代理审判员 刘先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