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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催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丁明国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催字第24号申请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明国,董事长。申请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的潍坊银行昌邑支行承兑汇票一张(××××××,出票日期2013年7月26日,出票人昌邑市顺诚丰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潍坊锦凤翔家纺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汇票到期日×××年×月×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恒天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姜曙光审判员  魏信华审判员  张长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