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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原告于贵富诉被告刘萍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doc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贵富,刘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1463号原告于贵富。被告刘萍。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贵富诉被告刘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贵富撤回对被告刘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全额退回原告。审 判 长 张 钧代理审判员 王 拓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