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河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付芳与李岩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芳,李岩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139号原告付芳,女,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住沾化县富国镇打磨李村。被告李岩洪,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沾化县富国镇打磨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芳与被告李岩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芳负担。审 判 长 张云霞审 判 员 房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庆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