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沾河民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付芳与李岩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芳,李岩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河民初字第139号原告付芳,女,汉族,1983年7月5日出生,住沾化县富国镇打磨李村。被告李岩洪,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沾化县富国镇打磨李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芳与被告李岩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芳负担。审 判 长  张云霞审 判 员  房荣玲人民陪审员  王庆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