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阳西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洋信用社与姚中兴、陈波、陈雄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洋信用社,姚中兴,陈波,陈雄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西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洋信用社。负责人:黄端湛,男,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姚中兴,男,汉族,住阳西县上洋镇。被执行人:陈波,男,汉族,住阳西县上洋镇。被执行人:陈雄美,女,汉族,住阳西县上洋镇。申请执行人阳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洋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姚中兴、陈波、陈雄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西法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姚中兴、陈波、陈雄美没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主动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姚中兴、陈波、陈雄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银行,国土、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阳西法执字第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小湖审判员  洪文政审判员  关水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