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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商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丽水市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庆元分公司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庆元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商初字第1490号原告:丽水市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庆元分公司。负责人:杜水利。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文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雷王薇。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吴伟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付叔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庆元分公司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丽水市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庆元分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庆元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0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原告丽水市中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庆元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文波审 判 员  周新云人民陪审员  金小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