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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民初字第39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孙益民与孙建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益民,孙建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3913号原告孙益民。被告孙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益民与被告孙建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益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益民负担。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