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恭民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恭城县明源电站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恭城县明源电站,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恭民初字第457号原告恭城县明源电站,住所地恭城瑶族自治县加会乡大山脚村。法定代表人陈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红青,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葛洲坝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聂凯,公司董事长被告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恭城瑶族自治县恭城镇城中西路印山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韦德华,公司董事长。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恭城县明源电站与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恭城县明源电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恭城县明源电站撤回对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电优能恭城风电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19元,依法减半收取4360元,由原告恭城县明源电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年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