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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源法执字第9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秦元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源法执字第94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秦元柱,男,194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城历山路6号甲1号楼2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秦元柱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本院(2013)源商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3)源法执字第94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崔宝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