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州民一初字第03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王礼华与阜阳市金刚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礼华,阜阳市金刚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一初字第03019号原告:王礼华,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代理人:何雪,安徽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金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开发区州十七路西侧、颍一路北侧河滨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方畯,该单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礼华诉被告阜阳市金刚建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礼华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礼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礼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礼华负担。审判员 江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