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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1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赵森诉庞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森,庞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106号原告赵森,男,1956年8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白如静,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新,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原告赵森与被告庞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温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森及其委托代理人白如静,被告庞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森诉称:原告与被告为南北邻居,原告位于北侧,被告位于南侧。被告的北房紧挨着原告的南房,两房之间有一条排水通道。原告的南房于2011年5月建造,被告的北房于2010年11月建造。2013年5月,被告安装空调,将三台空调外机装在其北房后墙上,由于被告的北房与原告的南房相邻很近,雨水落在被告空调外机上后,溅到原告家南房后墙上,并渗到原告屋内,造成屋内物品潮湿发霉。原告为此事与被告协商解决,没想到被告不但不解决问题,反而在空调上方增加雨罩,使雨水更加大量的溅到原告后墙并深入屋内。原告南房内的粮食、被褥等生活用品已经开始发霉腐烂,屋内已无法居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此外,1984年,村里测量并确认各户在基地面积,原告家南北长是20.4米,即北房北墙至院墙南端的长度,现被告家空调外机及雨罩已越过原告家院墙南端,侵入原告家宅基地,侵犯了原告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现被告不但不停止侵害,反而变本加厉,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安装在其北房后墙的三台空调外机及上面的三个空调雨罩;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庞新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事实不属实。原告的房屋是建在我家宅基地内的,1984年我家房屋的北侧给了原告4米的地,当时说借用。原告建南房时说建一个棚子和建一个车库,当时我要求原告向北移,不要建在现在的位置,因为原告所建的房屋离我家太近,下雨雨水会淋到原告家墙,但原告说不怕。我的空调是在我的宅基地范围之内,并非在原告宅基地范围之内,原告未曾和我协商过空调机位置的事。我家的空调机及雨罩的水溅不到原告家的墙上,所以原告家的墙潮湿与我无关。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同为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薛庄村村民。两家现为南北向邻居,原告家位于北侧,被告家位于南侧。2011年原告与被告先后建造了南房和北房,在原告的南房与被告的北房之间存有一通道。2013年6月5日,被告在北房的北墙上安装了三台空调外机,后又于同年7月15日在三台空调外机上方分别安装了空调雨罩。2013年6月,原告发现南房正对被告空调外机的南墙墙体出现潮湿现象,认为系雨水落在被告空调外机上及被告后安装的空调雨罩上,溅到原告南房后墙上所致,被告对此不予认可。经现场勘验,向被告北房房顶泼水,水从被告北房房檐滴落到空调雨罩上后,水会溅到原告的南房南墙。另,在现场勘验期间,被告不同意将空调雨罩移除,查看水滴落到空调外机上后,是否会溅到原告的南房南墙。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薛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结合现有证据,原告并不能证明被告的空调外机及空调雨罩侵占了原告的宅基地。现原告南房的南墙确有潮湿痕迹,经现场勘验,主要原因系雨水落在被告空调雨罩上后,溅到原告家南房南墙所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空调雨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南房南墙的潮湿痕迹与空调外机存在因果关系,且在现场勘验期间被告不同意移除空调雨罩,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空调外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主张原告的南房系在其宅基地范围内建造,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远亲不如近邻,本案中双方系近邻,建议双方从长计议,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进行换位思考,共同营造出和谐的邻里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庞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安装在其北房北墙上的三个空调雨罩拆除。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庞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温 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谭紫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