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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3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原告朱玲诉被告严钦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玲,严钦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223号原告朱玲,女,198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严嵩岚,湖南明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钦爱,男,193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朱玲诉被告严钦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朱玲于2013年12月16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玲撤回对被告严钦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玲承担。审 判 员  张永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