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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行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深圳中邦公司与西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中分局行政撤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管理局某某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中行初字第19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某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祝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市某某管理局某某分局。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局某某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宋某,该局某某科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市某某管理局某某分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我院提出申请,以被告某某市某某管理局某某分局已就某某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某某登记一案继续调查,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史长州审 判 员  唐贵凤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