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恢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苏志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长沙市宏丰工贸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恢字第00698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被执行人长沙市宏丰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长沙市岳麓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长沙市宏丰工贸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1998)开民初字第00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市宏丰工贸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宏丰工贸公司、长沙市岳麓区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