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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廖春吉与严静、绍兴县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春吉,严静,绍兴县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2044号原告廖春吉。委托代理人徐金。被告严静。被告绍兴县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静。原告廖春吉与被告严静、绍兴县宏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华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27日,2013年4月9日,被告严静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于2013年4月23日归还,同时被告宏博公司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以上事实由两被告签字、盖章确认的借条为凭。嗣后,被告严静借款逾期未还,被告宏博公司也未履行代偿义务。故要求被告严静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4月24日起至被告归还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被告宏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绍兴县公安局已对被告严静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综合本案案情,本案被告严静有经济犯罪嫌疑,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廖春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颖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