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2194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出生于1971年9月11日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出生于1973年1月16日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明确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明确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树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常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