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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滁民一终字第013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马学龙与黄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学龙,黄彬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滁民一终字第01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学龙,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丁兆龙,定远县三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彬,男,1969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上诉人马学龙与上诉人黄彬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一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学龙、黄彬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3年12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学龙、黄彬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学龙、黄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693元,减半收取1846.5元,由上诉人马学龙负担1009元,上诉人黄彬负担837.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达审判员 孔德敬审判员 王忠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