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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临执民字第31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项超美与朱清国、陈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超美,朱清国,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临执民字第3174-5号申请执行人:项超美。被执行人:朱清国。被执行人:陈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台临商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8月27日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珍有坐落在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南街36号105房、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兴亚二路32号6座1101房、广州市海珠区凤康路星御街6号1203房和被执行人朱清国拥有坐落在广州市荔湾区下九路65号2806号房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陈珍所有的坐落在广州市荔湾区沙面南街36号105房(含室内动产,动产部分详见评估清单)、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兴亚二路32号6座1101房、广州市海珠区凤康路星御街6号1203房(含室内动产、动产部分详见评估清单)及以上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二、拍卖被执行人朱清国所有的坐落在广州市荔湾区下九路65号2806号房(含室内动产,动产部分详见评估清单)及其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朱宝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