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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杨xx与鹰潭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苏x与赵x、张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四华,鹰潭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0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四华,男,汉族,1971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平,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鹰潭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长淮。上诉人杨四华因与被上诉人鹰潭市恒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通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杨四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4.39元,由杨四华负担。上诉人杨四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2年8月25日18时03分,杨四华驾驶粤J16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顺德区容桂桂南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桂南路2号对开路段时,与驾车肇事逃逸者驾驶的一辆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粤J169**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杨四华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驾车肇事逃逸者在肇事后驾车逃离现场。经调查取证,悬挂赣L20**挂号牌重型平板挂车涉嫌逃逸,经多方通知及查缉,赣L20**挂号牌重型平板挂车车辆所有人一直不肯前来协助调查。佛山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恒通物流公司的赣L20**挂号牌重型平板挂车驾车逃逸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恒通物流公司有配合交警部门协助调查的义务,其拒不前往交警部门协助调查,应承担不利后果,故交警部门认定恒通物流公司负全部责任。原审判决对此不予认定,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恒通物流公司未依法到庭作出答辩,放弃质证的权利,应承担诉讼不利后果。原审法院不采信交警部门调查结论及认定,仅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恒通物流公司连带赔偿杨四华各项费用共36561.41元,其中医疗费16043.01元、误工费12157.4元、护理费2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50元、交通费300元、评估费246元、车辆损失费19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恒通物流公司承担。被上诉人恒通物流公司没有作出答辩。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在于杨四华要求恒通物流公司承担涉案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是否可予支持的问题。杨四华以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据,主张恒通物流公司所有的赣L20**挂号牌重型平板挂车为肇事车辆。经审查,该认定书中载明,经多方通知及查缉,驾车人及肇事车辆暂未查获。由此可见,该认定书并未认定赣L20**挂号牌重型平板挂车即为肇事车辆,故杨四华要求恒通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虽然恒通物流公司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但并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由于杨四华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恒通物流公司为侵权人,因此,杨四华上诉认为恒通物流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4.04元,由上诉人杨四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卢?海代理审判员 ?谭允仪代理审判员 ?李海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夏星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