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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深圳市华兴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益华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孙青青,孙克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负责人刘军,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小斧,男,汉族,1966年12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段菲,女,汉族,1980年7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兴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克运。被执行人深圳市益华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钦华。被执行人孙青青,女,汉族,1980年4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孙克运,男,汉族,1951年7月14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07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7月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一、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兴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借款本金34901058.05元、利息989419.11元(利息暂计至2011年6月8日,之后按合同约定计至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有权对处分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兴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物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片区仙桐御景家园配套市场101、102、105、106、201、202、203、204、205、206、207、302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9878074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有权对处分被执行人深圳市益华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抵押物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片区仙桐御景家园配套市场103、104、301、303、304、306房产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8921926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执行人孙青青、孙克运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兴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1252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四被执行人共同负担。由于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以案件编号(2012)深福法执字第5126号立案执行此案。2013年2月26日,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兴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益华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关房产得款2046902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13年3月18日,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延期执行,本院依法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3年10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审查,本院决定恢复执行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华兴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益华蕊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孙青青、孙克运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5647709.16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邓志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俊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