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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右民初字第2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右民初字第2627号原告张某,女,现住巴林右旗。被告王某,男,现住巴林右旗。原告张某诉被��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健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93年3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我与被告婚后性格不和,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我自愿放弃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3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原、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结婚证2枚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虽然未到庭提出答辩��见,但原告坚持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被告各承担37.5元。邮寄送达费2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健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