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嘉盐民初字第3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337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曹磊。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故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俞连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冬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