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盐民初字第3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盐民初字第3378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曹磊。被告: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已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故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俞连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冬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