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李团辉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安徽分公司,李团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57号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负责人:郝玉柱,总经理。被告:李团辉,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李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李团辉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团辉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 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