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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李团辉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安徽分公司,李团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257号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负责人:郝玉柱,总经理。被告:李团辉,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李团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李团辉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团辉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彭 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潘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