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界民一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界民一初字第00010号原告:彭某某,男,198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被告:朱某某,女,198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界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