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姜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7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杨忠良,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姜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本案中,姜某诉请分割王某于2010年转让的位于宝安区龙华街道东环二路东侧xx花园xx栋xx座xx房产的售房款和位于台湾xx市xx区的房产,虽然在原审法院行使释明权后,姜某的代理律师表示对此“另行诉讼”,但该行为属放弃诉讼请求的行为,而姜某的代理律师的委托权限并非特别授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姜某的代理律师无权代替姜某作出上述意思表示,且姜某也未予追认,故原审法院在此情形下迳直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18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某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615元,由本院退回。审判长 梁 媛审判员 黄国辉审判员 袁劲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涂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