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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秀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与文玉权、桂林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文玉权,桂林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负责人蒋晓明,行长。委托代理人秦林强,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波,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文玉权。被告桂林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忠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与被告文玉权、桂林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西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1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300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菲菲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