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辖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许永庆与淮阴工学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庆,淮阴工学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辖初字第0044号原告许永庆,男。被告淮阴工学院,住所地淮安市枚乘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朱汉清,职务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永庆与被告淮阴工学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告淮阴工学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此案提出异议,认为:淮阴工学院因淮安市统一规划高教园区,早在2005年行政主体即搬迁至淮安市枚乘东路1号。经申请,2009年11月得到了淮安经济开发区的批复同意并为我院颁发了位于淮安市枚乘东路1号的淮安市门牌证。另许永庆实际履行劳动关系所在的数理学院地址也在淮安市枚乘东路1号。因上述地址所属行政区划为淮安经济开发区,而现在开发区法院已经成立,理应由其管辖。请求将该案移送淮安市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淮阴工学院的行政主体及原告许永庆的实际工作地点均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淮阴工学院提出管辖异议成立,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淮阴工学院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晓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