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2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田中会与肖志秘、肖志华、李令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中会,肖志秘,肖志华,李令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2099号原告田中会,男,198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肖志秘,男,1978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肖志华,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李令振,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田中会诉被告肖志秘、肖志华、李令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中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海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亚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