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绵阳市光强机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燃气化工有限公司、绵阳市富景园林有限公司、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安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赵伟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市光强机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燃气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富景园林有限公司,四川安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赵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保字第12号原告: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2号。法定代表人:鄢子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绵阳市光强机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赵伟。被告: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燃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治中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赵平。被告:四川富景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游仙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赵伟。被告:四川安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经济试验区游仙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赵伟。被告: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米娜样式游仙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赵伟。被告:赵伟,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5日,陕西省汉中市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现住绵阳市游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绵阳市光强机械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燃气化工有限公司、绵阳市富景园林有限公司、绵阳朝阳专用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安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赵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以330万元为限对登记在被告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燃气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以330万元为限对被告四川省江油市胜峰天燃气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