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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程化娉与王玉波王玉军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化娉,王玉军,王玉波,邹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629号申请执行人程化娉。委托代理人张焰。被执行人王玉军。被执行人王玉波。被执行人邹淑清。申请执行人程化娉与被执行人王玉军、王玉波、邹淑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按判决确定,申请执行人程化娉对被执行人王玉军、王玉波、邹淑清家庭承包的位于东莞市孤山镇孤山菜农委的土地享有五分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份额。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执行依据民事判决属确认判决,本案无执行内容,且经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东港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