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宗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宗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段某某,男,生于1986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宗某某,男,生于1975年5月25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段某某与宗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段某某负担。审判长 孙爱俊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