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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宗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宗某某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590号原告段某某,男,生于1986年10月15日,汉族,农民,甘肃省镇原县人。被告宗某某,男,生于1975年5月25日,汉族,农民,陕西省吴起县人。本院在审理段某某与宗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段某某负担。审判长  孙爱俊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