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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曹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王兵与金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金经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曹商初字第312号原告王兵。被告金经纬。原告王兵诉被告金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兵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兵负担。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