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曹商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王兵与金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兵,金经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曹商初字第312号原告王兵。被告金经纬。原告王兵诉被告金经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兵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9元(已减半),由原告王兵负担。审判员 舒增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安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