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秀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广西师范大学与黄天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师范大学,黄天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秀民初字第612号原告:广西师范大学。法定代表人:梁宏,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苏劲松,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天华。原告广西师范大学与被告黄天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师范大学以其另案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师范大学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师范大学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6657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广西师范大学撤诉减半收取3329元,退还原告广西师范大学。审 判 长  黄 强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程诗淇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