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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6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257号原告:王某某,女,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某某,陕西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198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殷瑞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按照风俗���惯举行了订婚仪式,200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11日生一女徐某甲,由于两人认识时间短,双方根本不了解,所以导致婚后经常闹矛盾,被告对原告和孩子不闻不问,原告根本体会不到被告的温暖。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缺乏感情基础,婚后长期吵架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徐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双方还能共同生活,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1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1月11日生一女徐某甲。2013年4月份原告搬出来居住至今,原告现以双方感情破裂,双方无和好可能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佐���,并经当庭核实无误,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互谅互让,增进沟通,共同创建幸福美好的家庭生活。被告应对原告多加体贴、照顾,主动与原告沟通和好;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家庭生活,不应固执己见,草率离婚。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殷 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