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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名山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志华与被执行人梁加忠、成都邦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华,梁加忠,成都邦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名山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华,男,生于1969年8月4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梁加忠,男,生于1968年1月12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成都邦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45号。负责人:敬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名山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梁加忠、成都邦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加忠、成都邦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加忠、成都邦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成都邦诚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成都华阳支行的存款157350.8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宝东审判员  黄立勋审判员  干 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