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滦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1
案件名称
92c459e8-4646-4340-94f9-60804769e858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滦民初字第71号原告张凯。委托代理人张立君。被告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王广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凯与被告承德盛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凯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凯负担。审判员 李国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勇城 来自